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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强化:土地所有权

2014/5/24 11:23:00来源:司法考试网校

  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强化:土地所有权。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进入紧张阶段,经济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经济法相关考点,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在今年的考试中取得满意的成绩。

  土地所有权是或者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支配性权利。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代理人由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不因约定而发生,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一)土地所有权

  下列土地归所有: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被依法没收、征收、征购的土地;

  3.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由《宪法》规定,土地所有权由代表行使,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发布行政命令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行使土地所有权。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为所有权人,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受法律限制的支配性权利。

  《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其代表有三个层次:

  1.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为所有者代表,依法经营管理;

  2. 在一个村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该两个以上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作为所有者代表,依法经营管理;

  3.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者代表,依法经营管理。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受以下限制:

  ,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也不得出让、转让、出租于非农业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向他人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 集体土地的重大处分,应当依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同意。

  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用途密不可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土地的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三种。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土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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